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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护林员有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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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护林人员退休后有无待遇要看护林人员隶属临时工还是公司人员,在执行护林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可否交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如果交纳了养老保险退休后会有肯定数额的退休金,交纳了医疗保险会享受医疗报销。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2种观点: 国有林场护林员是事业编制。国有林场是国家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性的事业单位。护林员是指巡护森林的人员。其职责是加强对林区火源的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发生森林火灾,协助办案机关查处火灾案件。我国的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国有林场是我国林区的基本组织。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护林员基本要求和标准有:(1)要身体健康。(2)要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3)有一定农村工作基础和管理经验,因为护林员负有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及时阻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责任。(4)要有相当的护林防火、安全防范专业技术。(5)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因为护林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其所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的安全。法律依据:《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3种观点: 国有林场护林员是事业编制。国有林场是国家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性的事业单位。护林员是指巡护森林的人员。其职责是加强对林区火源的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置;发生森林火灾,协助办案机关查处火灾案件。我国的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国有林场是我国林区的基本组织。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薪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护林员基本要求和标准有:(1)要身体健康。(2)要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3)有一定农村工作基础和管理经验,因为护林员负有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有哪些、及时阻止破坏森林资源等责任。(4)要有相当的护林防火、安全防范专业技术。(5)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因为护林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其所管护范围内森林资源的安全。法律依据:《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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