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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被告知因为继往病史被拒赔,但是我觉得这是不公平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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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是否可以作为合法拒绝赔付的理由,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某些既往病史不予赔付,且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则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但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不得以既往病史为理由拒绝赔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或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4.《保险合同范本》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隐瞒或者谎报有关重要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认定既往病史是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可能会拒绝赔偿。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既往病史可以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必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是否应该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禁止以不合理的方式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标识等方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解决办法: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如果发现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合理,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或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被保险人存在“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所谓“继往病史”,即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存在某种疾病或伤残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被保险人的疾病或伤残情况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拒绝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因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或者保险事件发生后应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原因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存在“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疾病或伤残情况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购买重疾险时,由于保险公司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因此往往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有过手术的人员进行“继往病史”调查。若被保险人在购买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或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某些疾病的赔偿责任,则可能存在遭遇继往病史拒赔的风险。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2.《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的情况,有权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未请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承担保险责任。”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有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某些疾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同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对于继往病史的约定。若存在不确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以避免遭遇继往病史拒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常常以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为拒赔理由。然而,这并非合法的拒赔理由。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前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不能以其继往病史为由拒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回答有关问题。”2.《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诚实信用。”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向投保人告知告知义务。”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了,那么保险公司不能以其继往病史为由拒赔。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前也应当明确约定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向投保人告知告知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申诉来争取自己的权益。但是,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与继往病史无关。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当事人之一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并在事故发生后提供证据证明事故与病史无关,以争取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是否可以作为合法拒绝赔付的理由,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某些既往病史不予赔付,且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则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但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不得以既往病史为理由拒绝赔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或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4.《保险合同范本》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隐瞒或者谎报有关重要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可能会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但被保险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其次,被保险人应当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但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核保时对被保险人的病史进行严格审查,如未发现问题则应当履行赔偿责任。最后,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通过投诉、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书,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2.《保险法》第四十条:“保险人核保后,应当在承保前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其保险合同的承保决定。”3.《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保险法》第四十:“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在合理期限内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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