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明确提出应当保障道路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又具体地规定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以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这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现代交通管理工作的特点。(四)倡导科学管理道路交通。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强化科技意识,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未来道路交通发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确规定提倡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五)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报废制度、保险制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机动车证许可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等来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行为,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实现。(六)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在通行规范中重点规定了有助于培养规则意识、保护行人的通行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对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重点保护行人、驾驶益等内容做了重大改革。(七)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将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执法的监督之中。(八)强化职能转变,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严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停车场等经营活动。(九)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统一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1种观点: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有: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存在相对性,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对于不同的时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有:1.是在一定危险条件下的状态,并非绝对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2.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3.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4.对于不同的时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1、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高速公路上车速高,车道数多,标志尺寸比一般道路上的大得多。2、路面标线。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漆类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竖面标线、路缘石标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漆。3、护栏。护栏按地点不同可分为路侧护栏、隔离带护栏和特殊地点护栏3种:按结构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3类。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同时还要能诱导驾驶员的视线。4、隔离栅。隔离栅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并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它可以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效益的发挥。隔离栅按其使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金属网、钢板网、刺铁丝和常青绿篱几大类。5、视线诱导标。视线诱导标一般沿车道两侧设置,具有明示道路线形、诱导驾驶员视线等用途。对有必要在夜间进行视线诱导的路段,进行反光式视线诱导标。6、防炫设施。防炫设施的用途是遮挡对向车前照灯的炫光,分防炫网和防炫板两种。防炫网通过网股的宽度和厚度阻挡光线穿过,减少光束强度而达到防止对向车前照灯炫目的目的;防炫板是通过其宽度部分阻挡对向车前照灯的光束。一、交通安全常识1、行走安全常识: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行走、步行外出时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内,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横过马路时须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没有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路要仔细观看两侧,小心行走。2、乘车须知: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3、交通标线:马路上,用漆划的各种各样颜色线条是交通标线。道路中间长长的黄色或白色直线,叫车道中心线。它是用来分隔来往车辆,使它们互不干扰。中心线两侧的白色线,叫车道分界线,其中虚线表示可以跨过,实线则反之。它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4、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线是停止线。红灯亮时,各种车辆应该停在这条线内。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行人在这里过马路比较安全。5、隔离设施:交通隔离设施主要有行人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行人护栏是用来保护行人安全,防止行人横穿马路走入车行道和防止车辆驶入人行道的。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是设在车行道上用来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来往车辆的。希望大家不要跨钻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走进车行道,否则有被车辆拦倒的危险。二、交通安全六不要是什么(一)不无证驾驶摩托车、汽车。(二)不驾驶超标电动车。(三)不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载人。(四)不在机动车道内骑车。(五)不乘坐超员车辆。(六)不乘坐低速货车、三轮摩托、拖拉机、摩的以及报废、非法拼装等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依法管理:对违法违纪的管理人员和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做到公正、公开、文明、高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2种观点: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2)方便群众原则;(3)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在我国,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二、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措施:1、改善道路条件;2、完善道路安全设施;3、实施交通控制;4、建立交通信息系统。
第3种观点: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有: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存在相对性,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对于不同的时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1种观点: 行人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特点是:行走随意性大,方向多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3种观点: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道路交通主体包括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其他特定道路使用者,他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道路交通主体指的是不同的道路使用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以及其他特定道路使用者,如残疾人用车、警车、消防车等。道路交通主体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交通秩序。首先,行人是指步行者、站立者、推拿者以及轮椅、轮椅车行人等。在交通活动中,行人应该在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等区域内行走,如果没有这样的设施,则应该在靠近道路边缘行走。行人在过马路时应该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并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注意周围交通情况,不能随意穿越马路,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其次,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该在规定道路上行驶,不能占用机动车道,应该遵守路权规则,尽量靠道路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该开灯,并佩戴反光衣物,以增加行车安全性。再次,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机动车应该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保持安全车距和安全速度,不得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超车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该随时注意周围交通情况,特别是在路口、学校门口等重点区域。最后,其他特定道路使用者包括残疾人用车、警车、消防车等,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专业需求,按照相应规定行驶,提高自身安全保障能力,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定责?交通事故的定责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首先需要确定责任方,有三种情况:1.一方全责:指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由该方承担。2.各自承担一定责任:指交通事故中两方均存在违法行为,彼此之间都有一定的责任负担。3.无责任方:指交通事故不是由交通主体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或者交通事故的责任难以明确。在确定责任后,还需要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责任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主体包括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其他特定道路使用者,他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确定责任方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