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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标准的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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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携带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标准的细分

1、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非法携带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携带支或者手榴弹的;

(2)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行为人非法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携带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的内容本罪客观行为中的携带,是指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将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使其置于行为人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2、责任形式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而携带,并明知自己进入了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才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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