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最长要7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以内;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法律规定特殊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羁押的构要条件如下: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人民、人民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收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