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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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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经营业务发生,购买方违约的

1、销售方:取得违约金,属于应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可开具专票或普票。

2、购买方:超出合同金额支付的违约金,可计入购进货物、服务及相关资产成本。

二、合同履行,经营业务发生,销售方违约的

1、购买方:取得违约金,购买方相对于销售方,未发生销售行为,不缴。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可凭判决或合同及双方协商纪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价外费用指的是销售方取得的,那么这个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是不是属于平销返利的变相处理呢?目前没有具体文件规定。这就要结合违约的具体情形来具体分析,如果厂商之间经常发生,就值得关注。

2、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冲减销售额。可凭合同或协商纪要计入营业外支出,准予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

三、合同未履行,购买方或销售方违约的

因经营业务未发生,取得违约金的一方,不需开票、不缴纳,但仍应缴纳印花税,取得方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准予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可凭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文书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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