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的直接上级部门是事处,事处权力的最基本的办事机构,凡是在事处管辖范围内工矿企业机关单位居民均有权管理。属于事处管理的居民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的职能: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